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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工人议会》(1854.3.10)

2023-08-25 13:55:56 来源:哔哩哔哩


(相关资料图)

工人议会

1854年3月10日星期五于伦敦

大不列颠是资本专横和劳动被奴役达到了顶点的国家。在任何一个国家中,对于拥有整批产业军的百万富翁和勉强度日的雇佣奴隶之间的中间阶层,都没有消灭得这样彻底。这里已经没有欧洲大陆各国那样的几乎在同等程度上依靠自己的财产和自己的劳动的人数众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阶级。在大不列颠,财产同劳动已经完全分离。因此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组成现代社会的两个阶级之间的战争都没有这样巨大的规模,没有这样清晰可见的轮廓。  正因为这样,大不列颠的工人阶级最先准备好并且最先负有使命来领导最终必然使劳动得到彻底解放的伟大运动。它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地位,数量上的极大优势,过去的艰苦斗争的经验和现在的精神力量。  伦敦的每日报刊对工人议会的活动实行“沉默政策”。它们希望以大规模的《conspiration de silence》〔“缄默阴谋”〕来扼杀它。几个月来,它们发表的许许多多关于这种议会是否有可能召集的文章已经使公众腻烦了,而现在却有意只字不提工人议会已经出世,并且已经开始工作的事实。这种以为只要假装看不见危险就能逃避危险的鸵鸟的才略在我们的时代是不中用的。以后报刊将被迫谈论工人议会,而且不管它们装作怎样漠不关心,未来的历史学家将这样来写:1854年英国有两个议会——伦敦议会和曼彻斯特议会,即富人的议会和穷人的议会,——但是真正的人只出席了工人的议会而没有出席老板们的议会。  下面是制定工人议会行动纲领的委员会所提出的报告:

“委员会认为,工人议会的任务是:  ——促使这个时期举行的罢工和同盟歇业在有利于工人的条件下胜利结束,采取今后可以避免罢工和同盟歇业的措施;  ——保证工人在工作期间的合理待遇;  ——帮助妇女和儿童摆脱工厂制度的压迫;  ——筹备工人教育资金,禁止克扣工资和暗降工资。  其次,委员会认为议会的任务是,为保证劳动者合理地分得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利润而斗争,首先是为创造出使他们能够成为自己劳动的支配者以便完全摆脱雇佣奴隶制的条件而斗争,委员会深信,筹备必要的活动资金是这方面的有决定意义的步骤,因此提出以下各项请你们审查:  1.募集作为建立全国工人基金的资金;  2.保管所募集的基金的措施;  3.基金的使用和工人权利的保障;  4.群众运动的组织。

一、建立全国工人基金

(1)根据工资的水平,每周从工资中扣除如下的数目:  每周4先令以下——1/2辨士  每周8先令以下——3/4辨士  每周12先令以下——1辨士  每周15先令以下——1+(1/2)辨士  每周20先令以下——2辨士  每周30先令以下——3辨士  每周40先令以下——4辨士  (1)参加群众运动的各工人组织的负责人员将募集的资金送交运动理事会。

二、基金的保管

(1)各地方组织的负责人员把他们为群众运动募集的钱每星期向运动理事会送交一次,详细办法将在下面说明。被指定接收资金的负责人员应立即把收款收据交给募集人。  (2)理事会理事应把全部所收到的为群众运动募集的钱以理事会理事的集体名义存入银行(留于手头的不得超过50英镑);从银行提取全部存款或部分存款,必须交验载有经理事会法定多数理事签字的有关决议的理事会记录。  (3)按此手续提取的活期存款(如果超过5英镑)应该是银行券,银行券的号码记在便于审查的本子上,并在报上公布;取出的银行券应分成几份,委托理事会理事分别保管;提取大笔款项时,应分成相等的几份由每个理事保管。  (4)按这种方式保管钱款的每个理事应出一张从银行领得相应一份钱数的字据,事先款项必须根据理事会理事的人数分成相等的份数;在根据决议需要用钱时,如果他拒绝交出他所保管的那部分银行券,便可立即根据他所立的字据对他进行追究,只有在他归还了那部分银行券后,字据才可作废;这种字据应存放在保险柜或保险箱中,保险箱应交给非有关人员(非理事会理事)负责保管,只有当理事会全体理事在场时,保管人员才允许取出字据。  (5)为了支付或购置而从银行领出的款项,只有在理事会全体理事在场时,理事会才能支付。

三、基金的使用

(1)募集的资金的用途如下:资助所有举行罢工的城市和地方,清偿过去和现在罢工和同盟歇业期间积累的一切债务。对各城市的援助按现有失业人数的比例等量分配。这里也根据海船上当粮食快完的时候所实行的各取相等的一份的原则,不管工资水平的高低,对每个人的资助应当相等。虽然对于现在罢工和同盟歇业的参加者将一律给以资助,但是在将来将仅仅援助那些承认和支持群众运动的组织。  (2)必须建立调整劳动价格的部门,为此每月必须公布关于凡有工人参加群众运动的一切生产部门所用的原料价格、劳动价格、成品出售价格和其他生产费用的账目。理事会根据这些资料公布关于企业主利润的资料,而且必须把所有能够从企业主那里得到的关于同生产有关的任何特别费用或补充费用的资料包括在内。劳动价格应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且相应地规定工资率。在农业部门也应该采取类似的办法。  (3)工人除了具有分享企业主的利润的不可争辩的权利之外,还具有另一种更加不可争辩的权利,即成为自己劳动的支配者的权利。为了这一点,而且为了更有效地调整工资,除了剥夺企业主因为有了剩余劳动力而得到的权力之外,群众运动的资金应该用于购置土地。土地以非理事会理事的个人的名义购置,并根据土质,根据个人租用或大合作社企业使用等不同用途分成大小不同的农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群众运动,不得转让。土地将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短期出租,在租借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文规定,无力支付租金者立即剥夺租借权。根据合同的另一条规定,租借者必须将租金付给交接书(关于交接书下面将有说明)所规定的受托人。出面购置土地的人必须在交接书上签字,交接书规定租借人不向出面购置土地的人缴纳租金,而缴给当时群众运动理事会的理事。理事会理事应立写字据,保证在离职时如果不向理事会的继任人签具所收租金数目的交接书,每人应向两位被指定的不是购置土地的人员缴5000英镑的罚款;继任人应受同样的字据的约束。  (4)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人成为自己劳动的支配者的权利,为了避免劳动市场劳动力过剩,委员会还建议你们投资开设作为群众运动财产的合作社工厂、作坊、货栈。在这些企业工作的人员,除了得到按照工资率规定的工资(这一点上面已经谈到)以外,还可得到企业出售产品的纯利润的一半;另一半利润应列为群众运动的收入。由工人选举的每个合作社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理事会的批准。每个企业的管理人员对采购和销售进行调整,每月向理事会提出关于采购、销售、支付、亏损或赢利的报告。当对于工人同管理人员之间的分歧提出有充分理由的申诉时,工人有权撤换管理人员,选举新的管理人员,但是需经总票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大多数通过。管理人员必须把每个合作社企业纯利润的一半送交群众运动理事会。对于群众运动将来为合作社企业购置的财产,应该像对待地产一样,采取妥善保管的措施。”

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委员会的报告到第二部分为止已在工人议会星期三的会议上通过。参加制订这个群众运动行动纲领的委员会的有厄内斯特·琼斯、詹姆斯·芬伦、詹姆斯·威廉斯、阿伯拉罕·罗宾逊和詹姆斯·布莱。

卡·马克思写于1854年3月10日载于1854年3月29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4039号署名:卡尔·马克思原文是英文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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